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申报工作相关政策讲解
曹君
2011年8月15日
同志们:
各位上午好!为做好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先后下发了《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关于做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三个文件,对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申报评审工作做了安排布置。同时,为了更好领会和把握相关政策要求,国家农发办于7月28至29日,在吉林省延边州又召开了《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布置会》,会议对2012年产业化经营项目政策进行了进一步解读,对项目申报评审要点聘请了山西财经大学吴世斌教授进行了专题授课,并安排河北省就如何做好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评审工作;浙江省就如何与农发行合作进行贷款贴息项目共同选项立项工作;云南省就如何做好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把关审核工作,做了典型经验发言,会议效果明显,使政策更清晰,并开拓了我们的工作思路。下面我按照办里的安排,就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政策进行进一步解释和说明,并就进一步做好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把关,结合近几年项目申报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对要点进行明确。供同志们工作中借鉴。我重点谈三个部分的问题。
第一部分: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政策特点
有关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主要政策集中体现在《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国农办[2011]170号)、《关于做好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1]179号)、《关于做好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1]180号)三个文件中。2012年的主要政策延续了前两年特别是去年的相关要求。主要是: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产业化经营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方式,并以贷款贴息方式为主;贷款贴息项目重点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项目贷款贴息,财政补助项目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项目建设补助等。有关政策更加明确突出,特点有:
一是突出了以贷款贴息为主的政策导向。主要是适当调高了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中用于贷款贴息项目的资金比例。2011年我省贷款贴息中央财政资金,按照国家要求60%以上用于贷款贴息项目,2012年国家将我省用于贷款贴息的中央财政资金比例调整为65%,全国其他省份也大都做了调整。国农办主要是考虑:从贷款贴息项目来说,其主要特点是可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金融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考虑到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贷款发放和监管有一套较严格的管理制度,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干部安全建立了一道防火墙;同时,财政部领导也明确要求加大贷款贴息资金的扶持力度。从今后发展的趋势看,对农业产业化的扶持将从主要依靠财政直接补助的方式,向主要依靠金融贷款的方式转变。从去年以来,为了更好地发挥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变事后贴息为事前介入,体现农业综合开发按项目管理的特点,国家农发办加大了与金融部门的合作力度,并鼓励各省与地方金融机构开展合作。
二是体现了区别对待的扶持政策。主要表现在:第一为鼓励和引导各地加大对贷款贴息项目的扶持,按照东、中、西部及其他特殊地区确定了不同的贴息资金投入比例。我省中央财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65%以上用于贷款贴息项目,35%以下用于财政补助项目。第二根据实际情况,对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例予以区别对待。全国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了不同比例,我省是60%以上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40%以下用于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
三是2012政策较为灵活。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也是充分采纳了各省向国农办反映的贷款贴息项目工作中出现实际问题,提出的建议。2012年国家将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和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资金比例适当灵活。明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30%以上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是一个鼓励性指标,不再对贷款贴息项目用于固定资产贷款的贴息资金比例作硬性规定,但鼓励固定资产贴息达到一定比例的省份,可超指标申报贴息项目。贷款贴息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标30%以上(含)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的省份,可按不超过中央财政资金指标的110%申报;贷款贴息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标40%以上(含)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的省份,可按不超过中央财政资金指标的120%上报;中央财政资金指标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不足30%的省份,只可按中央财政资金指标的100%上报。
四是政策更加符合各省农发工作实际。《2012年国家申报指南》明确指出“各省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点和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结合本省实际,确定重点扶持的农产品产业。”根据这一政策精神,我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发了《山西省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安排指导全省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部分,对财政补助项目申报、审核相关政策的说明
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政策,已在《山西省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中体现。这里我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说明。
一是《申报指南》中扶持范围及重点的两个注意点。1、 “中成药深加工、木材深加工、纺织深加工一般不予扶持”,是国家指南明确规定的,主要是明确财政补助项目不予扶持,贷款贴息项目要严格控制,如确需纳入扶持,也要从严把握。2、根据我省实际,《山西省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对产能接近过剩,或市场接近饱和,或不是我省农业产业发展重点,或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效果不明显的几种产业也予以限制,主要包括“农药、化肥、饲料等加工项目及屠宰生产线新扩建项目,花卉等种植项目;鹿、鸵鸟、野猪等特种养殖项目。”财政补助项目不予扶持,贷款贴息项目要从严把握。
二是关于扶持方式和相关政策。《申报指南》明确了财政补助项目“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种植、养殖基地及产地初加工、储藏保鲜项目;龙头企业申报的种苗、种畜禽繁育及规模化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所需的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建设项目”。国家农发办,本年度将合作社建设产地初加工和储藏保鲜项目纳入了扶持范围,将龙头企业的规模化养殖基地纳入了扶持范围,但是龙头企业规模化种植项目由于涉及土地流转,存在与农民争利问题,本年度还是重点鼓励合作社建设规模化种植项目。
三是关于补助项目的立项条件。本年度《申报指南》对补助项目的立项条件适当有所放宽:第一、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取消了2011年关于“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平均量化到全体社员”的立项要求。主要是考虑到这一条件,更侧重对项目建后运行管理方面的要求;第二、对于产业化龙头企业,适当降低了相关财务指标要求,包括: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70%。主要是考虑到目前的财政补助资金额度较小,应对成长型的中小龙头企业适当放宽立项条件。
四是关于不予受理的项目及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指南》单独用一个部分(第六部分)强调了不予受理的项目及项目申报单位,主要是第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二、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第三、截止到2011年底,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满3年的(这里包含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但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除外)。如该项目单位再次申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须间隔2年以上。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连续扶持最长不超过5年。第四、已申报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第五、2010年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的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不得申报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第六、上市企业(含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不在此次项目申报范围。第七、 “外商独资企业不纳入此次项目申报范围”。国家主要是考虑,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主要目标是:扶持壮大国内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增收。外资项目虽然对发展农业产业化有积极意义,但有弱化国家对农业产业的控制权和挤压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面。因此,外商独资企业不纳入此次项目申报范围,但是台、港、澳独资企业可以申报。以上要求也适用于贷款贴息项目。
同时,对2010年产业化经营项目到期有偿资金归还率不达65%的县(区)不能申报财政补助项目。经对各市2010年有偿资金回收情况统计核实,下列县不能申报财政补助项目,运城市的河津市(25.4%)、芮城县(0%)、临猗县(0%);长治市的襄垣县(0%)、屯留县(38%);晋城市的沁水县(0%);临汾市的侯马市(27%),有偿资金回收率均不达65%,同时运城市的夏县,审计署太原特派办审计时确认,2009-2010年产业化项目有作假问题,也不能申报。
五是财政补助项目申报审核应注意的问题
(一)格式与内容审核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龙头企业可研报告大纲,共十章,合作社申报书共六章,各市、县要严格按大纲格式,组织项目单位编制可研报告及项目申报书。近几年,我办在初审项目时发现,部分地市报来的项目可研报告,格式不符合大纲要求,(有的是给发改委申报项目时做的可研报告,又报送到我们这里申报项目,这种报告都不符合申报条件)。从去年开始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改成了申报书,有的申报书是项目单位自已编写的,内容简单,逻辑混乱,无法说明情况,因此建议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也尽量由有资质的可研单位来做。
(二 )项目单位情况的审核
1.农民专业合作社我强调两点
第一是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是农民成员不低于30户。
因为这几年我们在项目初审时,发现有成立时间不够,不符合条件项目单位,地市不进行把关审核,向我办申报项目。至于《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也必须符合。
2.龙头企业的条件我强调几点
第一必须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是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第三是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第四是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各市一定要严格把关,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要受理。同时以下几种情况也要注意:母公司在外省,而在我省刚刚注册子公司的不能申报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不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内的,不要受理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是总公司,承担单位是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不能受理申报,以上是国农办在延边会议上予以明确的。
(三)财务状况审核要点
1、各年财务报表数据之间、财务报表与审计报告之间是否一致;审计报告不能有特定用途,如仅供申报项目使用,仅供工商年检使用等。审计报告应完整,应具有三表、一符注。
2、龙头企业固定资产净值是否够300万元,符合《指南》规定的申报条件,资产负债率不能高于70%等。
3、是否存在亏损现象(龙头企业应近两年不亏损,合作社至少一年不亏损)。
4、项目如果考虑贷款,应有银行贷款承诺书或意向书及信用等级证明;
5、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来源是否有保障,主要看财务报表有无筹资能力及企业银行存款证明,如果是通过增资扩股解决自筹资金,需要有股东会决议及出资方的存款证明等;
6、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应按《指南》要求的年份提供,龙头企业需要提供2009年和2010年的审计报告,合作社提供2010年的审计报告。
(四)附件资料的审核
下列附件是必备附件
1、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2、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3、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
4、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5 、自筹资金来源证明
6、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证明
7、 如果项目涉及种子繁育及种畜禽经营,须提供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品种权证书、品种审定证书及品种使用权许可证书
8、如果企业现有产品为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需要提供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9、如果项目涉及新技术、新工艺,需要提供新技术、新工艺证明材料(如新技术认定证书、技术鉴定与推广意见、中试报告等)
10、加工类项目,需要提供QS认证证书
11、企业产品如果涉及出口的加工类项目,需要提供HACCP认证证书
12、 带动农户证明
13、 合作社入社成员名单(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以下附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
1、企业或合作社章程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龙头企业级别认定材料
4、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 商标注册证书及获得国家、地方著名商标证书
6、GAP认证证书
7、 水、电许可等证明文件
8、与农户签定的种植养殖合同或协议
9、 产品销售合同
10、企业获得的各类荣誉证书
11、 原产地保护证书或证明。
所有附件一定要完整,复印清晰。
第三部分,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及审核的相关政策的说明
一是关于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要求及重点。《申报指南》明确了以下六点:1.贷款用途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范围和重点;2.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3.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4.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5.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6.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这六条可以理解为贴息项目的申报立项基本条件。
二是关于贴息率。本年度,国农办调高了贴息率。将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率确定为6.6%,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确定为6.1%。较2011年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率5.4%,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4.8%,有较, 大幅度提高。但是如企业已享受银行的贷款优惠利率,实际贷款利率低于上述贴息率,则按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计算贴息。
三是关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国农办明确要求:省级农发机构须对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的真实性负责。为了落实这一要求,就要明确各级责任,转变工作方式,要积极主动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和联系。各市县在受理项目时,要严格把关,一定要去贷款行进行真实性的核实,保证贷款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我办在审核时也会去对应的各贷款省级分银行(国有银行省分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省联社,地方银行总行),通过信贷管理终端系统进行审查。
四是关于贷款贴息项目的审核要点。各市对贷款贴息项目要严格把关,突出重点,要优先申报粮油加工和“菜篮子”产品及相关流通设施贷款贴息项目,优先申报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优先申报与农发行、农行合作贷款贴息项目,重点突出优先申报山西农业产业化领导组认定的“513”工程,省、市级梯次龙头企业,及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项目。
(一)立项条件是否满足贴息项目申报条件,主要把握:
固定资产贷款必须在2010年1月1日以后发生并落实,流动资金必须在2010年6月30日以后发生并落实,不满足以上条件不要受理。
(二)对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政策把握要点
(1)企业、投资公司等委托银行发放的贷款(即委托贷款),不能受理贴息。但是银行委托银行发放的贷款可以申报,举个例子如农行在某县没有设机构,委托当地县建行发放给企业的贷款可以申报。
(2)展期贷款,不能受理贴息。
(3)外商独资企业的贷款,不能受理贴息(港、澳、台独资企业除外)。
(4)上市公司的贷款不能受理贴息。
(5)已申报补助项目(包括部门项目)的项目单位的贷款,不能受理贴息,包括同一法人,不同企业名称。
(6)未上交或欠交2010年参股分红,投资参股企业的贷款,不能受理贴息。
(7)贷款单位与申请贴息单位不一致的,不能受理贴息。
(8)流动资金贷款,但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即短贷长用),不能受理贴息。
(9)贷款用途是为了纯粹流通的,如用于粮食买卖或经营农资的贷款,不予受理贴息。
(10)贷款用途是贷新还旧的,不予受理贴息。
(11)对年中还贷,偿还后,流动资金累计不足500万元。不能受理贴息。
(12)对虽然符合申报条件的贷款,但“利息低于20万元的项目” 不予受理贴息。
(13)为了防控融资平台风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放的贷款,不予受理贴息。
(1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已满三年的项目单位的贷款,不能受理贴息。
(15)按《指南》和《通知》规定不能贴息的其他项目。
(三)申报材料的把关
(1)申报表是否有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对该项目的评价及审核意见,是否有公章,是否有市级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及公章。申报表必须是原件,不能为扫描件。
(2)申报资料中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计息单、还款凭证、固定资产贷款批复文件等是否齐全,是否复印清楚。
(3)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计息单等是否存在涂改、日期是否存在前后矛盾的问题,是否存在合同中贷款额和还款额不一致的问题。
(4)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计息单等,是否有公章(或业务章)、是否有双方签字。
(5)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计息单前后是否对应。
(6)贷款合同不能出现部分打印、部分手写,不能涂改。
(7)审计报告是否齐全,是否有事务所公章及注册会计师执业章,不能是有保留意见或明确质疑的审计报告。
(8)是否存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贷款合同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问题。
(9)是否存在营业执照、龙头企业证书及申报材料中申报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问题。
(10) 项目单位非企业法人不能申报。
最后一点,如果经我办在省级分行贷款管理系统中查出是造假的贷款,不仅不予受理贴息,而且企业及法人列入黑名单,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永远不予扶持。
我的解读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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