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盐农经字[2010]第16号
关于村级干部任期内规范管理农村集体
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规定
各乡(镇、办)经管站、各村民委员会:
为促进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和谐、有序发展,确保中央、省、市关于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推进我区农村村务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现对村级干部在任期内做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管理提出以下具体规定:
一、按照政策要求办事,做到本届任期零债务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0]1号《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村级兴办公益事业不能形成新的债务。为此,要求村级干部在本届任期内要依据本村实际,量力而行办好事关民生的公益事业,防止形成新的债务。乡(镇、办)经管站要对村级财务加强监督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新增债权债务统计摸底工作。对于村组集体重大工程建设,如:道路维修、人畜饮水、水利灌溉、房屋建筑、绿化公益场所、建设新农村配套工程等项目,必须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绝不能盲目举债乱铺摊子。确需举债的,要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办法程序进行,严防形成新的不良债务。乡(镇、办)党委、政府要督促举债村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工作,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争取本届任期内有效化解,坚决制止村级债务前清后乱的问题发生。负债村原则上不得再举债兴办公益事业,节约集体日常开支,实现本届任期零债务。
二、依据法律条例规定,发包资产资源期限不过届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村级固定资产、资源的使用、承包、租赁、处置等活动由乡(镇、办)、村和群众代表共同组织,村“两委”制定预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按照公示、招标、合同签订、乡(镇、办)审核批准的程序进行,签订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村“两委”每半年组织村民代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评议。农村固定资产、资源的使用、承包、租赁、处置等活动应在乡(镇、办)的审查监督下进行。特别是在承包期限上,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控制在本届任期内,使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期限不过届,做到一任干部管理好本届的事,不给下任和今后村级工作造成矛盾和隐患。
三、确保稳定遵循实际,执行合同价款年年交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标的,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实现民主公开的方式来确定。严禁村级干部采取降低标的一次性收取几年或十几年承包款的做法来发包集体资产资源,实行资产资源承包价款一年一交。对已经依法签订的资产资源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再次发包时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原则上是在任期内不过届,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要明确,签订书面承包、租赁、出让合同报乡(镇、办)经管站鉴证备案。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租金要纳入集体账内统一核算,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能否正确执行关系农村的和谐稳定、健康发展。对此,村级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执行以上各项规定,把工作做实做好,为官一任,为民造福。乡(镇、办)经管站要履行好监督和管理职责,对村级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情况要经常检查,督促村级干部抓好落实,若出现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与区农经部门联系,共同研究办法,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努力发挥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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