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运城市开展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和村干部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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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运城市开展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和村干部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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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农民负担审计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据 (一)、国家级 1、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颁布实施):“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使用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2]42号):“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农民负担情况定期进行审计”。 3、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工作的通知》(农经发[1994]8号):“地方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每年应对本地区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4、中办、国办《关于〈转发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当前减轻农民负担的情况和今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6]6号):“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制度,把这项工作全面开展起来,并逐级上报审计结果,定期公布。”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10号):“继续抓好‘一项制度、八个禁止’规定的落实。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提留统筹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0号):“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进村干部任期和离任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和监督。”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项目审核与监测等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与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财务和农村审计等管理紧密结合,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9、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7]11号):“坚持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检查、信访、负担卡、专项审计、文件项目审核等日常监管制度”。 (二)、省级 1、《山西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条例》(1995年颁布)规定:“县、乡两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本辖区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定期专项审计,并向群众公布审计结果。” 2、山西省农村税费改革办 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晋农改办[2003]52号):“禁止截留、平调和挪用村集体资金。以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的资金属于村集体资金,由乡镇农经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实行乡管村用,专款专用。乡镇财税机构要确保农业税与附加在征收环节接比例同步入帐,不得以农业税附加抵顶正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克扣和挤占村集体资金。农业税附加、财政转移支付村级补助、村内生产公益事业筹资以及其它集体资金要按村设帐,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作出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乡级农经管理机构负责对其进行审核;年底要进行决算,乡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对其审计,集体资金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要在村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山西省农业厅、纠风办、财政厅、物价局人民政府法制办、教育厅关于转发《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农经发[2007]13号):“各级要由减负办牵头、财政、纠风等部门配合,积极对近年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到位及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山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29号):“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二、开展农村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据 (一)、国家级 1、中办、国办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建立健全……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等等。” 2、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0]6号):“要严格执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 3、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单位的资产或财务组织进行审计:(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时;”。 4、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农经发[2003]11号):“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活动程序。应当着重抓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制度建设,特别要抓紧建立农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组织村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计;结合村干部换届,组织对村干部的任期和离任审计。” 5、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当前,要加大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村改居”和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的审计力度,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 6、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前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八)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 7、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4]8号):“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职责,进一步强化工作。当前工作的重点是:结合财务公开,对公开中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组织专项审计;结合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组织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专项审计;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组织村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计;结合村干部换届,组织村干部的任期和离任审计。审计结束后,要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8、农业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农经办[2005]12号):“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纠风办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将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精心组织,把这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为专项审计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配备专门审计人员,安排专项经费,妥善解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 9、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 ]24 号):“县、乡 ( 镇 )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账目和财务公开内容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村级债务、农民负担、农村‘一事一议 ’、土地补偿费管理使月、村级补助经费等专项审计,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开。” (二)、省级 1、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1996年8月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所需的工本费和审计人员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误工补贴,由被审计单位支付。” 2、山西省农业厅、监委、纠风办转发农业部三部门《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的通知(晋农(经)发[2005]11号):“对村干部进行任期和离任专项审计(以下简称“专项审计”)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策,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级农经部门、监委、纠风办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工作上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政府要为专项审计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的审计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专项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3、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千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试点工作的通知(晋农(经)发[2007]19号):“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市农经管理机构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及时指导,主动参与县、乡农经机构选取试点,经常深入基层参加专项审计试点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 (三)、市级 1、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离任审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运政办发[2002]93号):“具体实施审计工作的县乡农经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山西省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省农业厅晋农(经)函字[2002]2号文件精神和本县(市、区)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审计工本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误工补贴由被审计单位支付。个别物价部门尚未审批收费标准的县(市、区),要尽快办理收费许可证。证未办妥前,可暂参照审计事务所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审计工本费主要包括:资料打印费、交通费(燃油费)、调查取证费等。工本费应按审计工作的实际开支收取,不得超范围多收,加重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 2、运城市农业局、监委、纠风办关于贯彻落实农业部等三部委《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通知》的通知(运农发[2005]64号):“各级农经部门、监委、纠风办……。各级政府要为专项审计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配备专门审计人员,安排专项经费,妥善解决好审计人员的工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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