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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山西省农村村务公开规范化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1-3-12 10:27:17 编辑:盐湖阳光农廉 录入:盐湖阳光农廉 浏览次数:
山西省农村村务公开规范化办法(试行)
山西省农村村务公开规范化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04年9月22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山西省村务公开办公室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推进全省农村村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村务公开内容
村务公开原则上对凡涉及到村民利益的大事,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都要予以公开,其范围包括村务决策、办理结果。现阶段,根据省里统一要求,要首先做到以下五方面的村务向农民公开:
(一)财务公开
1、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等。
2、各项收入
(1)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土地补偿费;
(4)救济扶贫款;
(5)上级部门拨款;
(6)其他收入。
3、各项支出
(1)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
(2)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
(3)村组(社)干部功绩及奖金;
(4)招待费支出;
(5)统一经营支出;
(6)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7)上交乡统筹费;
(8)集体办公经费支出;
(9)其他支出
4、集体财产和债权债务
5、其它
(二)农民负担公开
1、定购粮食任务、农业税、农林特产税额;
2、村提留、乡统筹费的提取办法、标准和数额及年终各户完成情况;
3、兴办集体基本建设和公益福利事业经费筹集,招标投标及资金使用情况;
4、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标准及以资代劳情况;
5、村民用电、用水和享受各种集体统一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
6、其它。
(三)集体经济项目发包公开
1、村办企业、林场、农场、渔塘、果园、机井等项目的发包办法、规模、发包收入,以及承包人资格、承包期限、承包人上交承包费时间及兑现情况;
2、土地三十年不变延包合同;
3、四荒地的拍卖及承包情况;
4、其它
(四)计划生育公开
1、村级落实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的方案以及符合规定条件允许生育的育龄夫妇名单和生育服务证申领发放情况;
2、计划外怀孕、生育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使用情况;
3、向已婚育龄群众提供孕前期、孕产期和落实节育措施服务的情况;
4、计划外怀孕或不采取补救措施、节育措施的夫妇名单和收取保证金的情况;
5、执行计划生育“七个不准”规定的情况;
6、独生子女户和其它计划生育户享受优待奖励的情况以及村级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的待遇落实情况;
7、群众要求公开的涉及计划生育的其它情况。
(五)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公开
1、国家和各级政府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2、乡镇企业和农建用地的土地收益和支出情况;
3、计划安排的宅基地面积、条件、标准及收费情况;
4、申请户名单、理由和原有宅基地面积;
5、批准建房的名单、地点、面积及交费情况;
6、其它。
村务公开五项内容以当年为主。对于往年群众要求公开的内容,可由有关部门审计、调查后向村民告知。
二、公开形式
村务公开形式要遵循“实用、方便、明确、节俭”原则。具体采用以下形式:
1、公开栏。这是村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1)凡是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地方,都要在村民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设立固定防雨公开栏。公开栏的规格、样式以县统一规定。
(2)公开栏的基本内容要包括村务公开的五项内容。其中:农民负担、宅基地、计划生育、水费、电费、救济扶贫等项内容要以户公开。干部报酬、标准和实领金额等要以人公开。
(3)公开栏公布内容要简明、通俗,便于群众了解。同时要设立“意见箱”。
(4)公开栏要长期保留公开内容,不得出现空白。
2、其它形式
主要包括会议、广播、闭路电视、入户通知单等公开形式。这些形式作为固定公开栏的补充,同时比较适合居住松散、自然村较多的行政村使用。
三、公开程序
公开程序要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村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1)五公开中凡涉及上交收入、罚款、支出等内容的,公开之前,应由民主理财小组对上述内容进行一次全面核实,并报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同时要有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
(2)国家和各级政府征用土地面积,乡镇企业和农建用地面积,审批的宅基地农户名单及面积,计划生育超生人名单以及罚款标准等项目公开,先由有关人员列出清单,经村民代表会议审核后公布。
(3)村务公开后,村民委员会应利用村民代表座谈会、意见箱、接待村民来访等形式征求村民意见,对村民提出的询问和意见,村民委员会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予以答复,当场解答不了的,要做出解释。多数村民对公开事项不同意的应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开。任何人不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四、公开时间
1、每年初公布一次财务计划,每半年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时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具体公布时间,以县统一规定。
2、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农民负担决算和本年度农民负担预算方案,并把本年度向农民收取的税收、村提留、乡统筹费以及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通过“农民负担监督卡”告知农户。对各种合理集资在项目结束后及时公布 ;向农户收取的电、水费等要随时公布。
3、集体经济项目发包、宅基地、各种建设用地等要及时公布。
4、计划生育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
5、村民普遍关心和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其它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五、“两会一组”建设
各行政村都要设立党员议事会、村民代表议事会和民主理财小组。
(一)党员议事会。党员议事会由村全体党员参加。党员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党员议事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村党支部提出的村内大事及涉及群众利益的主要问题。党员议事会形成的决议必须由全体党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二)村民代表议事会
1、村民代表的产生
村民代表议事会是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在村民大会授权范围内,农民群众参与村务活动管理的日常议事、决策组织。村民代表根据村人口规模,按居住范围或村民小组民主推选,原则上每5—10户产生一名代表(规模过小的村,可不设村民代表议事会,由村民会议直接行使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权利)。村民代表中要有适当比例的党员和妇女代表。
2、村民代表议事会的主要职责: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村级财务预算,以及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涉及村政村务方面的重要问题;向群众宣传村民代表议事会决定,并带头执行村民代表议事会决定;广泛搜集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否决村民委员会违犯法律、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本村实际的提议。
3、村民代表议事会程序
(1)由代表会议确定的召集人负责召集;(2)议事内容包括党员议事会决议中村内大事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和村民委员会研究确定的事项。议事内容要提前通知村民议事会议代表,由代表征求村民意见后再上村民代表议事会议讨论决定;(3)村民代表议事会要做好文字记录;(4)村民代表议事会决定必须经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设立民主理财小组的村可以不再另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三)民主理财小组
1、村民委员会要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代表议事会选举产生(规模小的村可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5—7人组成。
1、 民主理财小组职责
(1)有权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2)有权代表群众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
(3)有权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4)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3、民主理财活动程序
(1)民主理财活动由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主持,财会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
(2)由村委主任汇报本月财务活动情况;
(3)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月财务收支票据逐一进行审核,做到真实、合理。村委主任在民主理财小组审查的基础上,按照审批权限,签字盖章。对民主理财小组审查未通过的字据加盖“不予报销”印章后,退回承办人;
(4)由村委主任申报下月财务收支计划,供民主理财小组讨论通过;
(5)每半年审核一次需要公开的各项收入、支出情况。
六、制度建设
1、村账乡管制度。要按照晋办发(1998)42号文件要求,严格“村账乡管”内容,遵循基本原则,实现基本要求。进一步增强对农村财务的监管力度,促进农村财务管理和财务公开的规范化发展。
2、档案本管理制度。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是推行村务公开的基础。基本要求是:(1)两议一组活动,要有完整的文字记录;(2)对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要备存;(3)配备安全的档案和档案柜;(4)村务公开档案要真实、完整、规范,保存期限与村财务账簿相同;(5)要有专人保管。
3、例会制度。两议一组活动实行例会制度。党员议事会和村民代表议事会的活动次数、活动日期以县或乡(镇)统一规定,每年不得少于四次。遇有重大村务问题或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要项目及时召开。民主理财小组每月至少活动一次,具体日期由乡镇统一规定。
4、检查监督制度。县、乡两级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村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于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村,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该村村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职务。
5、民主理财小组责任制度。民主理财小组肩负村民赋予的重要职责,要依法办事、秉公办事,严守财经纪律。其成员要报乡镇经管站备案,成员的更换须经村民代表议事会作出决定。
七、加强领导、促进落实
村务公开的规范化是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迫切任务,是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此要加强领导,全面落实。
1、各级党委、政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监督和检查。县级党委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主抓这项工作,乡镇党委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2、县、乡两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实施工作的具体指导和检查,促进本办法的实施。
3、补充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村务公开规范化涉及诸多方面,本办法只对有关重要制度做了规定。县、乡两级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订出更为具体的相关制度。
4、有关部门要抓培训、抓管理、为推进村务公开的规范化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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