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土地,农民生存之本。自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农民土地使用权得以稳定与保障。随着经济的多元发展,土地流转作为一种经营形式和经济现象在农村普遍出现,给农村经济发展增添了活力。然而,由于一些支部、村委与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以及最初对土地效益、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土地流转中存在有诸多随意性和法律手续欠完善现象,以致引发诸多矛盾,成为影响当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种现象。为此,本报特约榆次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成玉青对土地流转方面的情况加以调研撰文,以促进土地流转的进一步完善,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与和谐建设。 自从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了农村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业的经济发展和农村的社会稳定。近年来,国家又加大了对农业生产的投入力度,制定和出台了取消农业税等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对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但由于以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不规范、不完善,引发了一系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问题,造成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发生了各种类型的矛盾纠纷,某种程度上影响国家“三农”政策的实施,同时也为我区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严峻的考验,法院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时,选择裁判依据是机械运用法律就案办案还是紧跟社会经济发展的的步伐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是处理此类纠纷面临的挑战。 一、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类型 近年来,我区部分农民因外出打工或经商将土地流转给其他农民进行耕种,随着农业税的免除,金融危机的影响,许多农民工开始返乡回家要求收回自己被别人耕种的土地,而另一方又不愿意将土地归还,因而引发了一些关于土地权属的纠纷。加之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成为我区民事审判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就榆次区人民法院案件统计数字显示,2006年受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38件;2007年受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44件;2008年受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56件,且三年来平均年上诉率达到了67%。通过调查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有以下几种类型: 1、代耕代种纠纷(转包)。代耕代种就是把耕地作为包袱抛给有能力耕作或者愿意耕作的亲朋(有些不是本集体的成员)。一方面原土地承包人不进行耕作,也免去了缴纳农业税的负担,另一方面,代耕人通过耕作原土地承包人的田地而获得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当原承包人看到承包土地的预期经济利益时,有的强行要回自己的土地,形成矛盾纠纷,有的诉诸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农民自发进行的土地流转方面的纠纷(互换和转让)。互换和转让导致原土地承包关系消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改变。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是,本集体村民之间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土地流转,而是随意签定不规范、内容不完备的转让合同,条款过于简单,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转移规定不清,对流转土地的面积、四至界限、期限、要求约定不明甚至前后矛盾,以致在履行合同中双方理解发生分歧产生矛盾。 3、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的土地流转方面的纠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本集体村民签订承包土地抵押欠款的合同,非法将承包地收回有偿转让他人;有的集体经济组织与退地的农民不签订正式合同,不办理承包土地的登记手续;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无原因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法律上的漏洞,因此村民请求法院确认收回土地的行为违法或无效,要求返还被收回的土地。 4、征地补偿费引发的分配纠纷。农村土地被征用后,村民因为新老户分配不均、集体成员资格等问题引发纠纷,并形成群体性诉讼案件,要求撤销村委会的分配方案,重新做出新的分配方案,这类案件也是法院遇到较为棘手的案件。 5、土地流转费、征地补偿费家庭分割引发的纠纷。村民对于土地流转费、征地补偿费是否是家庭共同财产引发矛盾,对于离婚、兄弟之间、出嫁的女儿可否分割这两费诉讼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裁判。 6、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的侵权纠纷。村民之间发生承包地争议,不通过正当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要地不成家族之间大打出手,争地、抢地纠纷时有发生,轻者毁坏庄稼,重者造成人身伤害,后果不堪设想。 7、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纠纷。村民对家庭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应得的收益能否继承问题,形成继承权纠纷。 二、纠纷形成的原因 1、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不明。对于土地流转的年限、用途、土地增值的归属、土地被征用的补偿款的归属、违约责任等约定不明确。甚至有的合同只是口头合同,起诉到法院由于没有证据无法认定,老百姓对判决结果不理解引起群体性上访。 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名不符实。有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承包合同内容不一致;有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实际经营人不一致;有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间不一致或者重复登记,还有的村没有发到承包人手中,形形色色的情况都是引发矛盾的导火线。 3、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人员和村民法律意识不够。为了经济利益任意违反合同,有的村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混同为土地所有权,把土地视为私有,随意转让承包地或自行改变土地用途,或者是擅自违反合同弃地外出,后又反悔引发矛盾,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人员随意收放土地,无视法律规定也是造成矛盾的原因。 4、政府职能部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不够,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农村土地承包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具有时间跨度长、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容易产生纠纷的特点,所以做好政策宣传和指导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存在“重承包、轻管理”问题,因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监管、指导不力而引起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几点建议 1、派驻专门工作组深入乡村进行工作。统一培训工作人员,成立专门工作组,深入基层,尽快清理、整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认真组织乡村两级干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把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工作的正确方向。 2、建立多渠道、多元化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新机制。在区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协调下,利用人民调委会、乡镇司法办、农经办、土地办等解决纠纷方便的优势,第一时间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3、成立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仲裁委员会下设仲裁庭负责案件的调查、审理和裁决,及时化解矛盾。 4、开展巡回法庭。建立诉讼绿色通道,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深入乡村就地开庭,快立、快审、快执行,方便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并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当事人诉讼费用缓、减、免制度,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5、政府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监管。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档案,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加强管理,加强对流转土地用途的动态监管,做到指导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同时把解决纠纷与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结合起来,及时纠正当地土地流转中不规范、不合法的做法。尤其是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制定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办法,引导、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四、法律链接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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