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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物权法》是如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客体的
作者: 发布时间:2010-3-8 9:29:08 编辑:管理员 录入:管理员 浏览次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其中,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主要采取家庭承包的方式,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功能;“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是指养殖水面、“四荒”土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农田水利设施用地等,主要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由最有经济能力和经营能力的人承包,发包人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选择承包人。
从所有权性质来看,《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称“农村土地”包括两个部分:一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二是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使用的农业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以土地为标的物的用益物权,但这种土地必须限于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土地的用途与建设用地显然不同。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有人建议在“耕地、林地、草地”后面加上“水域”,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后面加上“水产业”,由于“养殖权”被归入特许物权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未包含“养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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