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中特有的概念,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的产物。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学者和立法机关一致主张对现行法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彻底的物权化改造,但采用何|种名称,意见不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沿用现行法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或者简称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权;第二种观点认为,“承包经营权”是债法的范畴,而且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合同相联系,实际上不是一个独立的用益物权。应采用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对应的农地使用权概念;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把农林牧渔生产经营的土地使用权统称为农用权,并包括现行法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四荒”土地使用权;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当借鉴罗马法永佃权制度所具有的物权性、永佃权人享有权利的充分性以及永佃权存续期限的永久性等优点,将承包经营权改为永佃权(其实多数国家已经不采用永佃权的概念,因为永佃权使土地的所有人与使用人永久分离,影响农地的合理利用,其“在现代社会不具资源使用的效率”);第五种观点认为,应采用耕作权概念,即因耕作或种植而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物权法最终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称谓,是考虑到该权利名称已为广大农民所熟知、习惯,有利于维护政策、法律的稳定性。当然,也有人对此提出质疑。但是,不管采用何种名称,对该权利应属用益物权并无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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