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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物权法》是如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的
作者:    发布时间:2010-3-8 9:28:53    编辑:管理员    录入:管理员    浏览次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根据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不同的承包方式,分为两类:(1)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该法第十五条还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据此,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农户”(家庭),并且是承包地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但是,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时.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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